一、婚前協議書怎么寫
要想公證做的好,就要先立好協議。那婚前財產協議怎樣寫呢?
1、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婚前財產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私有房產、存款、家具、電器、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以及個人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當事人不應該將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列入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范疇,如有的當事人要求將父母名下的房產或公有住房等作為約定內容這是不妥當的。
2、男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公平合理,并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完全自愿。如一方被脅迫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無效協議。
3、雙方不得惡意串通,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合肥婚姻調查的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或者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如果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損害了第三人、集體和國家的利益,該協議屬于無效協議,公證處不會公證,法院也不會支持雙方的要求。
二、婚前協議一定要公證嗎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婚姻本來就應該是以愛情為基礎,達成婚前財產協議不僅不會淡化這一點,反而由于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有了明確的約定從某種程度上是強化了婚姻的愛情基礎。